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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8-10 |
新聞標題:想繼承房產卻不想繳遺產稅 專家:可用這招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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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繼承房產卻不想繳遺產稅 專家:可用這招解決
繼承遺產前,得先繳清遺產稅,才能辦理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的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但若是繼承人間經濟能力有別,有人希望遺產稅有人繳納、扣除之後,再分配給他時該怎麼辦?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實務上,總會有一位經濟能力比較強的繼承人,先行代繳遺產稅,等繳納後,分配遺產時再回收代墊款,領回結案。
但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或是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所以,如果繼承人間有「繳遺產稅沒錢,該分給我的一毛都別少時」,或是您可以參考上開法條,達到專款專用的目的。
鄭文在說,有位被繼承人有金融機構的定存單,偏偏繼承人都不想先墊款繳納遺產稅,因此就以該被繼承人的定存單申請代繳遺產稅,很快的國稅局同意後,就繳清遺產稅,並辦理不動產分割登記,完成了遺產分配。
另外,如果無法全體同意實物抵繳時,法條也規定,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3分之2之同意提出申請,就可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
鄭文在建議,若繼承人彼此間誰也不讓誰,誰也不想幫誰代墊遺產稅時,或許這也是繳納繳納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的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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