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內湖科技園區產業進駐彙整表
類別 | 業別 | 核准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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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第51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 第52組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第53組公害輕微之工業 第54組公害較重之工業 並得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修理、國際貿易、顧問、施工、安裝、修理(含維護)等相關業務及經營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之批發業。 |
一、從事業務產品之顧問、施工、安裝、修理(含維護)等相關業務,須於區內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區內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印刷業,得從事相關出版業務。 |
生技產業 | 原料藥製造業、生物製劑製造業,並得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顧問、國際貿易等相關業務及經營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之批發業。? | 一、依藥事相關法令,經審查核發製造業藥商籌設許可且廠房面積不超過一○○○平方公尺。 二、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顧問、國際貿易等相關業務及經營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之批發業,須於區內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
IG01010生技服務相關行業並得從事其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其他相關產業別:IC01010藥品檢驗業 | 一、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 二、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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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 設計業 |
研發/設計業,並得從事業務產品之顧問、施工、安裝、修理(含修護)、國際貿易及批發等相關業務。 | 從事業務產品之顧問、施工、安裝、修理(含修護)、國際貿易及批發等相關業務者: 一、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 二、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 三、須檢附執行業務說明書。 |
資訊產業 | 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並得從事資訊軟體之國際貿易、批發。 其他相關產業別: 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 IZ13010網路認證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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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服務 產業 |
G901011第一類電信事業、G902011第二類電信事業 並得從事業務相關之「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F40102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IE01010電信業務門號代辦業」。 其他相關產業別: E701010通信工程業 E701020衛星電視KU頻道、C頻道器材安裝業 E701030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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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營運總部及其關係企業 | 企業營運總部企業營運總部之關係企業 | 一、符合行政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院臺經字第○九一○○○六四六九號函核訂定「推動企業營運總部行動方案」所定之認定指標暨本府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府建一字第○九一二○九五一三○○號公告「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認定程序」。 二、符合本府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府建一字第○九二一四九三五一○○號公告「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之關係企業認定要點」。 |
外國駐臺經貿 科技商務中心 |
外國駐臺經貿科技商務中心 | 一、以單一建築基地整體規劃使用為原則。 ? 二、核准條件由市府另定之。 |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 貨櫃、貨運業辦事處、航空、海運、內河運輸公司辦事處,報關行、快遞辦事處,營業性停車空間,船務代理業 |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35條、第36條 |
策略性產業 | 1資訊服務業、2產品包裝設計業、3機械設備租賃業、4產品展示服務業、5文化藝術工作室【三百六十平方公尺以上】、6劇場、舞蹈表演場、7剪接錄音工作室、8電影電視攝製及發行業。 |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43條之1 |
支援性產業及相關服務設施 | 社區遊憩設施、醫療保健服務業、社會福利設施(附設托兒、托老設施)、社區通訊設施、公共事業設施(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無限電或電視設施、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播送系統、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公司、電信機房)、日常用品零售業(飲食成品、糧食、水果)、一般服務業(機車修理及汽車保養所)、金融保險業、倉儲業(貨運、貨櫃貨運、航空運輸、報關、快遞等業之車輛調度停放場及貨物提存場房)、汽車修理業 |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35條、第36條 |
服務產業 | H202010創業投資業,並得從事I103050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 F601010智慧財產權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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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 | 1冰果店2點心店3飲食店4麵食店5自助餐廳6泡沫紅茶店7餐廳【館】8咖啡館9茶藝館 | 餐飲業限於建築物之第一、二層使用。 |
社教及文康設施 | 圖書館、社會教育館、藝術館、美術館、紀念性建築物、忠烈祠、博物館、科學館、歷史文物館、陳列館、水族館、天文台、植物園、音樂廳、體育場(館)、集會場所、區民及社區活動中心 |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35條、第36條 |
健身服務業 | ?(一)籃球、網球、桌球、羽毛球、棒球、高爾夫球等球類運動比賽練習場地。(二)國術館、柔道館、跆拳道館、空手道館、劍道館及拳擊、舉重等教練場所、健身房、韻律房。(三)室內射擊練習場(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械彈且不具殺傷力者)。(四)保齡球館、撞球房。(五)溜冰場、游泳池。 | 依「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繳納回饋金 |
職業訓練機構 | 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 | |
次核心產業 | 符合96年8月31日府建一字第09632672400號令公布之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其有關次核心產業項目內容,係以負面表列方式,排除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5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第17組至第56組中,與園區發展屬性顯不相符或對外部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之行業進駐 | 依「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繳納回饋金 |